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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券夺财畀弟之子(第1页)

议券夺财,畀弟之子

【原文】

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顷。(按四十顷,《通典》作十顷。)并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取没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

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诈,贪利忘义。请夺其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

按: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译文】

东汉的钟离意做会稽郡北部督邮的时候,乌程县有个叫孙常的男子同他的弟弟孙并分开过,每人分得四十顷地。孙并死了,遇上闹饥荒的年头,孙常稍微给孙并妻、子一点粮食,就都加起来计算出价值总额并写出凭据,以此侵吞孙并家的田地。孙并的儿子长大后,告了孙常。钟离意的属官们都说孙并的儿子遭到饥荒的时候,靠着孙常一合一升地给他粮食才能够长大成人,现在却因争田地要打官司,这是不恭顺、不孝敬。

只有钟离意的主张不同,他说:“孙常身为伯父;应当抚育孤儿弱女,给予少量粮食却按升折算,用凭据骗取他们的田地,心怀诡计,贪利忘义。请你们要回孙常的田地给孙并的妻、子。”大家商议后同意了他的意见。

按语:“审理判决案件,有的根据其中的情理,有的根据口供证据。孙常夺占孙并的妻、子的田地,固然有口供证据可以凭借,可是他内心奸诈,见利忘义,这该怎么处置呢?钟离意只是根据用心动机处罚孙常,这是不按口供证据,而按情理断案,能不称为执法严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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