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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人类禽兽处之(第1页)

论非人类,禽兽处之

【原文】

汉宣帝时,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及将分离,争子兴讼。丞相黄霸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遂戮三男,以子还母。

元帝时,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阳令事。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诟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是亦以禽兽处之也。

【译文】

汉宣帝的时候,燕、代之间有三个男人共同娶一个女人为妻子并且生了一个儿子;等到他们要分家的时候,因都争着要孩子而告到了官府。丞相黄霸裁决这个案子时说:“这不是人类应该做的事,应当按对待禽兽的办法进行处理。”于是杀了这三个男人,把孩子还给了他的母亲。

汉元帝(刘奭)时候,王尊任槐里县令,兼管美阳县令事务。美阳有个妇女控告养子不讲孝道,说:“儿子常把我当老婆,还辱骂鞭打我。”王尊听说以后,派属吏收捕了这个人,考察审讯,都承认了。王尊说:“法律没有把母亲当老婆的条款,圣人不忍心把这种禽兽行径写入法律。这是《尚书》所说‘特殊案例必须专门制定处理办法’。”王尊于是出去坐在庭上,把那不讲孝道的儿子吊在树上,派五名骑兵用弓箭把他射死了。这也是把案犯当禽兽来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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