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致母自尽案
【原文】
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呪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宋书·孔季恭传》
【译文】
孔渊之宋孝武帝大明年间担任尚书比部郎。那时,在安陆郡应城县有一个叫张江陵的老百姓,和妻子吴氏一起骂自己的母亲黄氏,并恶毒地叫她去死。黄氏非常悲恨,就上吊死了。刚好碰上了大赦。法律条文规定:凡儿子杀死或打伤父母的,应该杀头;辱骂父母的,应该处以死刑;谋杀丈夫的父母,也应该处死刑。法律同时还规定,如果碰上了大赦的话,就可以免去原刑而重新量刑。江陵辱骂自己的母亲,母亲因此而自杀,他的这种罪行要比打伤父母来得重。如果按杀人的条律处理,感到稍微重了一点;如果用伤人及骂人的条律来处理,又感到稍微轻了一点。而法制上又只有殴打父母,即使碰到大赦仍然应该杀头的律条,却没有毒骂父母使之死去又碰上大赦的律条。对此,孔渊之发表了议论,他说:“里弄的名称如果违背了人心,仁慈的人就不会进去。对一个名称尚且如此厌恶,更何况为人处事呢?因此,殴打毒骂父母,是法律所不能原谅的。辱骂父母而使之自尽,从情理上讲就更不能宽容了。在处罚的律条里有从轻发落的规定,那是为了碰到难以判定的案件时不要错杀好人;推求条文的意思讲的决不是这种情况。因此,江陵即使碰上了大赦的恩典,我认为还是应该杀头的。至于那女子,她是嫁夫随夫,爱公婆原不是她天生的属性,再说黄氏所怨恨的,也不是吴氏。因此可以免除她的死刑而另外议处。我认为这样做对健全法制是有好处的。”孝武帝下令按孔渊之所议的去办,吴氏免于处死。
儿子骂母亲,媳妇也一起骂,母亲忍受不了辱骂而上吊死了。事情发生后,刚好碰上了皇帝的大赦。这种行为能不能赦免呢?孔渊之按法理对此案进行论述,后经皇帝批准将儿子处死,媳妇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