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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免母族罪(第1页)

女免母族罪

【原文】

毋邱俭被杀,其孙女适刘氏,当死。以孕系廷尉。主簿程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成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而法贵得中,刑慎过制。

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戚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成他家之母。杀之不足惩乱源,而伤孝子之恩,且男不遇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矜女弱,均法制也。臣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刑;既醮之妇,使从夫家之戮。”遂著为令。

《魏志》

【译文】

毋邱俭谋反而被诛杀,他的孙女已嫁给刘家,因受毋邱俭牵连而要被处以死刑。因为她已有身孕,于是被抓到掌刑狱的廷尉那儿。司隶主簿程成就对皇上说:“《周礼》中管刑狱的司寇制定法典。把法典分成轻典、中典、重典三种。甫侯的祖先吕,侯修订《吕刑》,变为轻刑、重刑的区别。到夏、商、周三代末期,社会衰乱多变,秦朝订立苛刑峻法,汉朝又大加增广。三国魏时继承了秦汉的苛法,并没有修改另定。之所以娘家有人犯罪处刑,已出嫁的女儿也要受牵连处刑,实在是因为想彻底灭绝罪犯一族。但法律的可贵之处在于折中公允、恰到好处,处罚定刑一定要谨慎定案,千万不要越过本分、超过限度。

我认为一个女人要有‘幼从父兄,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美德。而不能只凭自己的主见独断专行。已经出嫁为他家之妇的,亲生父母去世服丧,就要从未出嫁前服丧三年减为服丧一年,这就表明外嫁异姓的亲属礼节与自己家人不同,与当年在家时对父母的亲情相比也有差别。现在父母犯罪,要牵连惩处已出嫁的女儿;女儿丈夫一家获罪被杀,她又要连带一起被砍掉脑袋。明明是一个人,无论娘家、婆家被处刑却都要受牵连治罪。现在一个女子已经出嫁,那就是异姓之妻;如果生了孩子,那便是人家之母。你把她杀了,不足以惩戒、遏止犯罪的源头,而只是挫伤了孝子思母的亲情;况且一个男子不会因岳家处刑而受牵连,而唯独一个女子却要因自己家和婆家两面处罪而都受到牵连处刑。我这里并不是同情怜惜处于弱势的女子,而是要使法律公平如水。我认为,没有出嫁的女子如亲生父母被处罪,她要受牵连处刑;而已经出嫁的女子,让她在婆家人处罪时才受牵连处刑。”于是,皇上就下令把程成这一提议写成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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