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杀继母,恩绝非逆
【原文】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宋文帝时,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称虽创巨痛深,固无仇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父子祖孙互相残戮,俱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祖孙。赵当避王期功千里外耳。然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近亲欲相随,听之。’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亦沉痛没齿。祖孙之义,永不得绝,事理固然。”
夫防年得绝其继母,以父故也;称不得绝其祖母,亦以父故也。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译文】
汉景帝的时候,廷尉向景帝陈报囚犯及其定罪的情况,其中有个叫防年的人,他的继母陈氏杀了他的父亲,防年就杀了陈氏。按照法律,杀死母亲应判大逆罪,汉景帝认为这样判有问题。当时已被立为继位太子的汉武帝十二岁,他正好在景帝的身旁,景帝就问他这么处理行不行。他回答说:“继母和母亲一样,虽然明明赶不上母亲,但因为父亲的缘故,也把继母比作母亲。现在继母不像样子,亲手杀了防年的父亲,那么当她下手杀夫的时候,母子的恩义就断绝。所以,防年杀他继母应视同杀一般人,判处防年大逆罪不合适。”
南朝宋文帝(刘义隆)时,会稽郡剡县人黄初妻子赵氏,殴打儿子黄载妻子王氏致死,后来遇到朝廷大赦。王氏有父母和儿子黄称。按法律应将赵氏流放到二千里外的地方,司徒府左长史傅隆议论说:“父子关系最为亲近,虽然身体分成两个,他们的气血是相通的。黄称跟黄载的关系,犹如黄载跟赵氏的关系,虽然说是祖孙三代,却是同一个血脉相联系的。黄称母亲死了,虽然遭到巨大打击,以至痛不欲生,可是向来没有孙子仇恨祖母的道理。因此,古人不因为父亲有命令就不听从祖父的命令。如果说黄称为了替母亲报仇,可以杀死祖母赵氏,那么让父亲黄载怎么办呢?父子祖孙之间,互相残杀,恐怕这不是古代帝王修明刑罚、虞舜大臣皋陶制定法律的本意吧?旧的法令说:‘杀死别人父母,流放到二千里外。’这条规定,不适用于父子、祖孙关系。赵氏应在王氏丧祭期间躲到一千里外罢了。然而法令又说:‘凡是处以流放的,同一户籍的近亲想要随同,允许随同前去。’赵氏已经流放到外地去了,黄载身为儿子,怎能不跟随母亲?黄载跟去,黄称却不跟去,难道是名分教化所允许的?赵氏虽然终身内心惭愧,黄称也将到死沉痛,然而祖孙之间的情义永远不能断绝,事理本来就是这样的呀。”
防年可以断绝跟继母的情义,因为父亲的缘故;黄称不能断绝跟祖母的情义,也是因为父亲的缘故。冤屈痛苦的感情,有的可以申诉,有的必须抑制,这里有自然的法则,法律就是依照自然的法则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