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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讨债的技巧1(第2页)

但北京家电批发部的主管上级公司不同意打官司,认为在当地告状,未必能胜,劳民伤财不值得。然而大兴贸易公司却不答应,提出如果北京方面不起诉晶海实业公司,那么68台质次冰箱就退给家电批发部。假如北京方面不肯接受,他们就在执行地B省诉诸法律来解决。三方僵持7个多月,问题得不到解决,眼看北京一方起诉的时效快要到了。王律师力促家电批发部及其上级公司采取主动。

1991年5月13日,批发部张经理和王律师赶赴B省,双方经理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王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三点协议:(1)68台日芝冰箱不再退货,由晶海实业公司修好后发回大兴贸易公司;(2)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每台降价,保证在1991年6月13日将修好的68台冰箱验收监装,从A省发出。

但是协议发货日期到时,大兴公司却突然变卦、拒绝收货,理由是北京方面违约,超过了协议规定的时间,因此仍然要求退货,否则准备起诉。事情陷入僵局。

7月29日,晶海实业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公司在一起经济诉讼中资不抵债,全部财产包括68台修好待发的冰箱已被法院查封,请派人来解决,否则不负赔偿责任。当天晚上,王律师和张经理登上南下的列车。到A省查明事实后,王律师直奔法院说明情况,使68台冰箱和3000元补偿费得到解付。

同时给大兴贸易公司拍电报,告知发生的情况,提出如果再不接受货物,后果及其责任由其承担。王律师只身前往B省,找到孙经理,陈述关系并出示了法院查封、解付冰箱的证明,孙经理这才相信了事实并勉强同意接受货物,不再起诉。9天后,68台修好的冰箱完整无损地抵达B省车站,王律师亲自监卸监装,押车送到大兴贸易公司仓库,取得收货凭证后,于当晚乘车东行,回到北京的当天下午即让家电批发部按协议汇出20400元的降价返还款,一起历时1年,行程6000多公里的三角购销合同纠纷得到解决,使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减少经济损失8万余元。

律师助讨

律师不但在居中调解中发挥重大作用,在讨债过程中,有了律师参与同样能起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

1、敦促作用。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书,提请注意时效,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敦促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松散的企业和单位更为重要,实践中,大多数律师机构定期在一定区域内发出法律意见书,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避免了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时效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参谋作用。律师通过经手的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从中分析出形成纠纷的原因,提出对策。这种分析的结果提供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政府决策起到了很好的参谋作用。这种对债务纠纷的分析结果,由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有针对性地作出,对企业讨债和避免债务纠纷的作用更为显著。

3、骨干作用。由律师参与和带领企业法律顾问共同清欠。或者与企业的有关人员一起成立清欠小组,在律师的具体指导下,分片包干清欠。

律师在参与讨债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1、清理帐目,弄清债权债务底数,分析成债原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某项讨债工作,通过查帐,摸清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债权债务数额,与依法应付与应收的债权债务数额往往是不相同的。例如,在当事人提供的数额中,多数仅包括拖欠款额,设有计算直接损失数额、违约金、损失等。查帐和弄清债权债务的底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仅由律师还无法完成,常常需要当事人的财会人员的积极配合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形式债务的原因是很多的,律师在清理帐目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出成债的原因,才能找到付债突破口。

2、函件催讨。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陈明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依据,这可促使许多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例如,广州市律师在一宗追债案件中向天津、山东等省市的一些单位发律师函电40余封,为广州啤酒厂追回拖欠款200余万元。函电催讨还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对于将要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务纠纷,以律师和债权人名义发出的函电就成为阻断诉讼时效的法律事实,该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将从函电发出时重新计算。这可有效防止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参与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查阅案件卷宗等。因此,在涉及诉讼时,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应该委托律师。因为有些债务人与债权人相隔千里。交通不便,信息交流不畅,如果债权人派人催讨,不仅开支大,而且往往徒劳往返。有些债务数额价款不大,派人催讨,得不偿失。还有的债权人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数量不大的欠款。

这样,选择必要的“二传手”,成为一种有效的清欠手段。

企业选择“二传手”帮助清债,主要应选择债务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联合协调,共同清欠。这样,有利于调动委托方追款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员的投入和重复劳动,节约讨债开支,把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我国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部门统一管理的法律工作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事务所之间在业务上也可以相互委托。由律师事务所相互委托办理清欠,可以取代债权人亲临异地的奔波疲劳,节约债权人亲自催讨的各种费用,将债权人的清欠转为法律工作者之间默契配合的联合清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委托清欠中,为加快清欠速度,减少催款风险,可以采用非诉手段,迅速追回债款;也可以采用诉讼手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时间上的加速和在空间上的缩小,可以给债权人带来良好的“清债效益”。

特别是对于我国债权人与境外企业、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债权人如果要收回债款,除了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巧手妙传之外,别无良策。

4、先扶后清在企业拖欠款中,很多债务人并非故意拖欠,而是暂时确无偿还能力。一些债务人由于产品销路不畅,经营管理不善,科技水平不高,原材料不足等原因,使生产难以为继,企业生存困难,无暇顾及清债。对于这类债务人。可以主动为债务人出主意,想办法,创造清偿债务的条件。

当债务人陷入产品积压严重,销路不畅通的困境时,债权人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协助债务人寻找销路,促使债务人积极还债。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者推荐经营有方的管理人员参予债务人的承包或租赁,并将企业还债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重要指标,达到清欠目的。对于科技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指出症结所在,并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帮助债务人提高技术水平,开源节流,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由于流动资金严重缺乏,无力继续支持完成合同任务所需的有关费用,以致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债务人“输血”,使其在现有基础上,发挥最大能量。在清欠实践中,有些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冻结了债务人的帐号,但帐号资金杯水车薪,解决不了还债的根本问题。

这时,如果债权人确信债务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及适销对路的产品,只是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开,而无力还债时,也可以采用“输血”,可以考虑暂时解冻帐号,让债务人增加再投入,使其变尤力偿还为有力偿还,以便追回欠款。

先扶后清的方法,只限于确有还债诚意,但确实力不从心的债务人,而且债务人必须具有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能力。由于运用对债务人增加再投入的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经营不善或遇有其他意外情况,就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债权人在“输血”之前,一定要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周密调查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方可增加再投入。而且,尽量要求债务人出具担保,并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予以确定,以防不测。

索债取偿

在清债实践中,可能遇有如下情形:债务人因其债权未能实现,以致于无力还债。此时,如果债权人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帮助债务人追回债款,就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这种先帮助债务人索债,再从追回的债款中取偿的方式,就是“索债取偿。”以下举例说明:

某外贸公司欠某电器公司的32万元货款,到期不能偿还。电器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经调查得知,某土产公司尚欠外贸公司40万元货款。于是,张律师与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同去外贸公司,主动要求帮助外贸公司追回债款。外贸公司欣然同意,并临时委托张律师全权代理讨债事宜。之后,张律师便多次上门催收债款,但土产公司总是推说:“现无钱还债,以后再说”。经过多方调查,张律师掌握了土产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确认其具有偿债能力。于是,张律师便代理外贸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土产公司立即履行债务。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土产公司偿还外贸公司30万元欠款,另10万元欠款由土产公司以其货物折抵偿还。

调解协议生效后,土产公司主动履行了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外贸公司对电器公司所给予的帮助也表示感谢,并立即将其拖欠的全部债款还给了电器公司。

××年3月,丁某以崔某欠其7000元不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某立即还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丁某的债权应予依法保护,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丁某7000元欠款。判决作出后,被告崔某既没有行使上诉权,也未如期履行债务。于是,丁某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被受理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经了解得知:崔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起“执行难”的案件。但此时,申请执行人丁某从崔某朋友那了解到:崔某曾有一笔债权,后因债务方与其他单位合并,崔某自认催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丁某遂将上述情况告知执行员,并请求执行员帮助解决。执行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某饲养场共欠崔某饲料款8500元。现该场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于是,执行员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承担原饲养场所拖欠的债款。起初,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旧债,后经执行员耐心说服,并晓以之法理,该公司终于认帐,并将8500元欠款如数还给崔某。崔某接款后十分感激,当即将其拖欠丁某的7000元钱交给执行员,请他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丁某。至此,该执行案得以顺利解决。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索债取偿”具有“一举两得”之功效:一是使得原本催讨无望的债权得到清偿;二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摆脱债务重负,这无疑对安定生活和生产、促进合作以及化解纷争具有积极意义。

实施“索债取偿”的主要步骤如下:

1、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做好讨债准备在经济生活中,债务人未能从第三方面那里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1)债务人迫于第三方的经济实力而不敢或不愿主张债权,惟恐因此而搞僵关系,断其“生”路。

例如,债务人在经济上依赖于第三方,若向其催讨债务,可能影响本厂产品的销售或原材料的供给等;(2)债务人碍于与第三方的亲属或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或怠于索债;(3)慑于第三方的胁迫而憷于索债;(4)债务人因确权证据不足,尚未作好催债的准备工作;(5)债务人因第三方被撤销、解散、合并而自认索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6)债务人不懂法律或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7)债务人误认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而放弃债权等。

针对上述不同情形,债权人可主动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同时辅之以疏导说服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属于上述(1)(2)(3)种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债权人可给予债务人以物质、法律上的帮助,并使之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使债务人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勇于主张权利。又如,对属于上述(4)至(7)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诸如帮助债务人收集确权证据,帮助起草起诉状,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债务人选择有效的讨债途径,以便快捷地实现债权;帮助债务人确定新的债务承担主体,使讨债“有门”;帮助债务人分析时效期限,以确认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等。必要时,债权人可为债务人聘请律师,以帮助债务人处理上述法律事宜从而加快讨债进程。

2、帮助债务人实现债权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且愿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帮助债务人以仲裁、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追回债款;对第三方有意还债,但暂无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辅助债务人与第三方达成延期或分期偿债协议;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支持起诉,以帮助债务人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第三方履行债务,从而确保债务人追回债款。

3、债权人实现债权一旦债务人从第三方那里得到清偿,不管其受偿额多少,债权人应立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由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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