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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讨债的技巧3(第3页)

(1)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款)。所以,在债务不履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经济居住地(即债务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执行管辖权;债务人的财产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可由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债务人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执行管辖权。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确定了执行管辖后,债权人即可及时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和要求,并附具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书和债权文书,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即制订执行方案和开展执行工作。

上述两种实施方案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合作,但债权人在具体实施上述方案时,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遵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如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执行。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见之于《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日见之于有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划(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从公证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公证书规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如该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人民法院即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遇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应分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办法:①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虽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但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债权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②如果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是因确权的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债权人应设法取得充分有利的证据和依法补办手续,待证据充分或手续完备时,当事人仍可依法向公证机关申办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③如果债权中仅有一部分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债权人不应因此而放弃对另一部分合法权利的请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诉诸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通过公证形式,“再获”强制力的保护。

法律攻心

法律攻心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后果,帮助债务人提高认识,依法还债。

在企业拖欠款中,有些债务人长期拖欠并非无力偿还,而是由于法制观念薄弱,权利到手就不管义务。这类债务人“千年不赖帐、万年不还钱”,“只要为集体、咋干咋有理”。对这类债务人,应当采用宣传教育的方法,增强其法制观念,同时启发债务人计算效益帐、损失帐、利益帐,明确指出一旦提起诉讼,债务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以种种理由拖欠的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心,对其进行《经济合同法》的教育。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债权人同债务人应当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列举有关证据;其次,摆出债权人一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事实;再次,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说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并计算出债务人应承担的利息总额;

最后,分析利害关系,告知债务人,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债务人不但要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且要付继续拖欠的利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影响债务人企业的信誉等等。运用法律攻心的办法,帮助债务人明确利害关系,权衡利弊得失,使其择善从之。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应选派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清债人。企业最好选用企业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兼职法律顾问进行工作。律师在协商追欠款时,对方可能提出种种理由和客观原因拖延或拒绝付款。对此律师都应将对方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清,把采用诉讼以解决和非诉讼解决的利弊关系讲清,达到追回欠款的目的。债权人切忌选派缺乏法律知识,或一知半解、信口开河的清债人进行法律攻心。如果这样,不但会使债务人半信半疑,而且使债务人感到不过如此,从而丧失了法律攻心的真正意义。

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即用金融管理措施制裁债务人,以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方法的采用一般只限于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贷给经济组织或个人后,如接受贷款的一方不按期归还本息,银行有权给予信贷制裁,包括提高贷款利息,从企业收入中扣回逾期贷款本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依法封存作为贷款的物资等,如此迫使债务人及时归还欠债。

金融机构应聘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在代理清债过程中,一般采用以下几种作法:1。是把清理前的大部分信用贷款协商变更为担保贷款或抵押贷款;2。是对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实行公证,逾期不还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约;3。是对数额大、逾期不还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的依法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仲裁能保证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申请仲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仲裁必须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载协议。

没有仲载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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