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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外经济合同订立1(第3页)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标的物条款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名称。为此,合同标的物条款也称“品名条款”。

签订合同标的物条款,应注意:

(1)商品名称必须填写商品的正式全称,必须明确、详细、具体、切忌简单、笼统。

(2)为了避免对某些商品名称的不同理解,应尽可能采用国际上惯常使用的名称,符合国际惯例;或就其所使用的名称在其含义上取得一致的理解。

(3)合同中所使用的名称应该采用海关税则的规范名称。

(4)注意同一种商品,由于其名称不同而存在的不同的运输费用标准。

2.商品品质条款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质量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等;外表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结构、颜色、气味、长度、硬度等外表形态。

合同品质条款是合同重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对货物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用来确认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也称看样买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或由生产部门或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之前能够反映和代表全部成交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少量实物用来作为双方协商的交货品质依据的,即是凭样买卖。

凭样品买卖,即可以由卖方提出样品,送买方确认后成交,这种做法称为“凭卖方样品质量为准”;也可以由买方提出样品,向卖方加工订货,这种作法称为“凭买方样品质量为准”。由买方提出样品品质,必须经卖方同意,卖方所交货物质量,必须完全符合买方所提出的标准。

凭样品买卖的样品应有三份,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第三份按照合同规定,可存放在商检机构或公证机构,以备将来双方发生商品品质纠纷时检验使用。

凭样品买卖一般适用于农副土特产品、工艺品、服装等轻工产品。

在凭样品买卖的条件下,按照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卖方应保证所交的货物与标准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请求损害赔偿,以至撤销合同。

在买卖实践中,卖方所交货物有些有时难以与样品完全一致,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失,卖方应在合同中加注“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如果不是凭样品买卖,则在提供样品时,应注明“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字样,以免发生误会。

(2)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工矿产品的买卖一般适用凭规格、等级或标准来确认商品品质。

①凭规格。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指标的标志。如成分、含量、纯度、性能、长短、粗细、容量、大小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可以凭规格来说明商品品质。但是应注意,由于商品品种不同,因而商品品质的指标也是有差异,即使同一种商品,其品质规格也不完全相同。

②凭等级。商品等级是指把同一种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将其分为若干不同级别的表示。这种等级一般是以一、二、三;甲、乙、丙;或大、中、小等表示。不同级别的商品均代表一定的规格。

③凭标准。标准是评定产品品质的依据,是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布的统一化了的规格、等级和检验方法。在我国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出口商品时,应尽量使用我国标准;进口商品时,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在以标准成交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确定以哪国标准为依据,并注明该项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年号。

除上述按等级和标准说明品质外,对某些产品的品质标准却很难作统一规定,如某些土特产品。对土特产品进行商品交易时,可以按“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来说明,“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指生产年份的中等货,我国又称为“大路货”。

(3)凭说明书买卖。

凭说明书进行买卖的商品一般是指机电、仪器及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商品构造和性能的复杂,简单指标难于说明其全部品质,因此,对这类产品必须凭详细的说明书并辅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和各种数据来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用途和使用方法。有些说明书中还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这些条款也是合同条款。买方如果有什么特殊要求,可以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与卖方协商,确认后成交。比如:卖方需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4)凭商标或牌号。

商标就是商品的标志,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商品的标记。人们通称为商品的“牌子”。

牌号是指工商企业为了将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区别于其他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而冠以的名称。如飞鸽牌自行车、双喜牌乒乓球等。

商标或牌号一般适用于某些品质稳定而具有良好信誉的商品。只要有了商标或牌号毋需对其品质再提出详细要求,但需注意:如果一种牌号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时,必须在约定牌号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

商标不仅是商品标志,而且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一种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专有权或独占权的“产品”,经法定注册后,只有权利人才能享受。如果他人不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5)凭产地名称。

凭产地名称是指农副土特产品用产地名称来说明其品质要求表示。如东北大豆。

3.商品数量条款

商品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要条款之一,是买卖双方交收货物的依据。

在合同中一般必须有明确的商品数量条款规定。商品数量的计量表示各国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在国际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主要有:公制、英制和美制三种。我国是实行公制的国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使用公制计量,但也可以采用对方国家的习惯。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采用以下计量单位表示商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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