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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征杂项饷税项下(第1页)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番社一十八社,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

蔗车七十五张,共征银四百二十两。

牛磨四首,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

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

巴荖远等五社土番认输鹿皮折价银四两三钱二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献鹿皮四十四张,每张变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一十两五钱六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献小米四十四石,每石变价银六钱,共征银二十六两四钱。

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番仔桥港、大突沟港,共税银二两八钱。

小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糖廍四十张,共征银二百二十四两。

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报,应于本年起科,竖立糖廍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四百一十一两二钱二分三厘。内除乾隆四十二年于「请申劝垦等事」案内汇题,原报廍地一张改成水田另征供粟外,其原征廍饷银五两六钱,应于乾隆四十三年为始豁除。以上杂项饷税,实征银一千四百五两六钱二分三厘。内淤「抄折行知事,题报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内被水冲失廍园,应豁除廍饷银一钱七分九厘外,实应征杂项饷税银一千四百五两四钱四分四厘。

外应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县应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三万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共征银二千五百一十八两五分八厘。内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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