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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诚信为本遵守契约(第1页)

第一章诚信为本,遵守契约

经商的人一定知道的一个道理,就是要以诚信为本。没有诚信,小打小闹还可以,要想把生意做大,那是不可能的。犹太人尤其笃信诚信、契约,这是他们把握了经商的精髓、完美演绎经商,从而世界知名的一个原因。

1。诚信为本,取信于人

经商以诚信为本,没有诚信,谁敢跟你做生意。世界著名商人中,犹太人尤其把诚信当作铁的定律。

在犹太人看来,经商最重要的是取信于人,同时这也是生活当中最重要的。如何做到取信于人呢?犹太人认为诚信第一,是取信于人的起码要求。在犹太人的商旅生涯当中,他们遭到过别人无端的打击和歧视,也遇到过无数精心安排的谎言和阴谋,但他们始终笃信上帝的教诲:遵守约定,诚实为人,才能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在商业领域,他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取得别人的信任是交易顺利完成和再次合作的基础。犹太人遵守约定,但他们并不是千篇一律地签订书面的合同,更多的时候他们只是口头上承诺,非正式、非书面的协议,只要他们承认了约定,他们就会全力以赴地按照约定去行动,正是犹太人这种重信守约的美德为他们赢得了极高的声誉。

在具体的商业贸易领域中,《塔木德》规定了许多规则,不管采用怎样的手段进行宣传或推销,决不允许有欺骗消费者和贸易伙伴的行为发生。比如:不能刻意把奴隶装扮起来,使其看起来更年轻、健壮,更不能把家畜涂上颜色来蒙骗顾客;在交易过程中,货主有向顾客全面客观地介绍所卖商品的质量的义务,如果顾客发现商品有事先未得到说明的问题,则有权要求退货。

英国最有名的百货公司是“马克斯——斯宾塞百货公司”,这家百货公司是由犹太人列·斯宾塞和他的姻亲兄弟西蒙·马克斯共同创建的。

马克斯兄弟的父亲米歇尔于1882年从俄国移居英国,最初是个小贩,后来在利兹市场上开了个铺子,以后发展为专卖廉价商品的连锁店。米歇尔于1964年去世后,西蒙和西夫将这些连锁店进一步发展成资金更加雄厚、货物更加齐全、具有类似超级市场功能的连锁廉价购物商场。

马克斯——斯宾塞百货公司,虽以廉价为特色,但非常注重质量,真正做到了“价廉物美”。原来从人们的衣服穿着上可以区分不同的社会阶层,但由于马克斯——斯宾塞百货公司以低廉的价格提供制作考究的服装,使得人们不用花很多的钱就可以穿得像个绅土或淑女,以前那种以“貌”取人的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动摇。现在在英国,该公司的商标“圣米歇尔”成了一种优质品的标记——一件“圣米歇尔”牌衬衫是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所能买到的最优质的商品。

马克斯——斯宾塞百货公司不仅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还提供最好的服务。该公司售货员的礼貌服务,能够在素以彬彬有礼闻名的英国成为一个典范足以说明该公司“顾客至上”的宗旨。马克斯兄弟在挑选职员时,就像挑选所经营的商品一样一丝不苟,他们认为只有高素质的员工才能真正使公司成了“购物者的天堂”。

马克斯兄弟在让顾客满意的同时,还做到了让职工也满意。他们对职工要求极高,但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条件在全行业中也属于最好的,职工的工资也最高,还为职工设立保健和牙病防治所。由于有这些优越条件作为后盾,职工才有可能毫无怨言充分贯彻公司的宗旨。因此,马克斯——斯宾塞百货公司被人称为“一个私立的福利国家”。

马克斯兄弟为顾客和职工想得这么周到,公司的经营情况被普遍认为是国内同行业中最有效率的企业,并吸引来大量的投资者。

与马克斯——斯宾塞百货公司同为百货零售企业的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采取的也是同样的经营宗旨,甚至在对待顾客和职工的优惠方面更有过之,并将这种恩泽施向整个社会,做到了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共存。

朱利叶斯。罗森杰尔德是通过投资而担任希尔斯·罗巴克公司总裁的,他是一个德国移民的儿子,曾在叔叔的百货公司工作。后来希尔斯.罗巴克公司融资的时候,他以37500美元的投资,约占融资总额的1/4,进入公司董事会。1910年担任公司总裁,也就是公司的创立人理查德·希尔斯退休的时候,罗巴克百货公司已成为北美最大的企业之一,每年收益为5亿美元。

罗森杰尔德也以价廉物美为其经营宗旨。公司销售的商品有许多都是企业集团自行生产的,因此成本可以降低,而质量也得到了保证,但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的真正本钱,还是罗森杰尔德制定的一条规定:不满意,可以退货。这条商业最高道德的最实在的体现,现在已经是许多商店的标榜,但在当时却是闻所未闻的。罗森杰尔德就是第一个将商业信誉提到了这样高度的人。

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以其商品质量、价格、信誉还有对市场的精确预测,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公司的商品目录在罗森杰尔德逝世前已发行了4000万册,几乎每个北美家庭都可以见到。观察家认为,这一连续出版的商品目录几乎构成了北美的一部社会史,从中可以探视到人们审美趣味和愿望的发展,而这种发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希尔斯·罗巴克公司预测到、甚至造就的。

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经营良好,赢利丰厚。罗森杰尔德最初投资37500美元,30年后其资产达到了1.5亿美元。在这样的财力支持下,罗森杰尔德广泛从事慈善活动,他曾为28个城市“基督教青年联合会”和南方的一些贫困地区建立乡村学校提供资助,为解决芝加哥黑人的住房问题出资270万美元。另外,他还分别为芝加哥大学,芝加哥科学和工业博物馆捐赠了500万美元。1917年,他创立了拥有3000万美元基金的“朱利叶斯·罗森杰尔德基金会”,并规定基金的本利必须在他去世之后的25年内用完。

由于犹太人在很长的时间居无定所,所以他们已经习惯了四处漂泊的生涯。由此他们相信,不管他们生活在哪里,就应该在哪里生根。他们不但要在当地靠诚信经商,在生意上取得别人的认同,更与当地的非犹太居民和谐相处,有时甚至不惜用自己的财富和实业去帮助当地的居民。他们相信,只要他们以诚相待,取信于人,他们必定会拥有很多朋友,而不会四处树敌。

2。履行与神的契约

犹太人的经商史,充满了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契约”是犹太人经商的秘诀。世界上的任何每时每刻都在不断地变化,但契约的内容是一蹴而就。遵守契约,维护契约可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侵犯,是做生意能够赚钱的保障。犹太人就是在这“契约”的保障下,赚钱致富的。

对于违约者,犹太人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对他唾骂,并把他逐出犹太商界。

由于各个国家对契约的重视程度不一样,所以犹太人在与人做生意、打交道时,总是小心谨慎,因为他们对对方不了解,不清楚对方是否会守约,所以他们开始不太信任对方。尤其是第二次与不守约的人交往时,犹太人根本不会相信所签订的契约。

因此,在与犹太人交往中,要想博得犹太人的信任,第一件重要的事便是遵守契约,无论发生了什么突变,无论在任何特殊的环境之下,都要毫无余地地做到这点,否则你便是枉费心机,因为犹太人绝不会信任一个对他们的“神”不敬的人。

日本的“粮油食品出口大王”是深受犹太人信赖的朋友。他是怎样获得这来之不易的信赖的呢?他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就是“纵然吃大亏也要守约”,所以在他的经商过程中处处体现了这句话。

要取得犹太人的信任,绝不是件容易的事。与犹太人不同的是,通常情况下,日本人虽然愿意签订具有束缚力的协议或合同,但在他们看来,事情总是在变化的,什么最终协议根本就不存在。协议或合同也应根据客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修正。日本人认为:生意都是靠彼此间的相互信任来进行的。他们称赞建立在真诚、亲善基础上的商业交往。如果缺少这一基础,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他们认为签订严谨的合法的文件实在是画蛇添足。

日本人喜欢表明双方倾向性意见的备忘录,他们难以忍受篇幅冗长、内容详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严肃性。建立在真诚、亲善基础上的松散协议,可便于双方根据形势和具体情况的需要,改变双边关系的性质。尽管这类协议不存在约束力,但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互理解、友好亲善”的意义。

日本人把这种关系看成业务往来的基础。在日本商人传统的观念中,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无关大局。而口头的承诺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合同”。有时,虽然日本人也采纳了西方的许多法律条文,在商业交往中,也开始使用文字合同,但是就日本人而言他们并不喜欢合同,他们始终把彼此的信任放在首位,如果没有信任、真诚做基础,一纸合同的分量太轻。正因为如此,日本人所以不相信契约。

《外国投资与日本》一书中这样写道:“外国伙伴与日本商人的最大特点是只相信人而不相信契约。”日本人的这种淡薄契约的观念使他们放弃了具有约束力的严谨的合同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他们就是不喜欢经过讨价还价后签订下来的合同。对方是否诚实可靠,是他们最关心的。只要获得日本人的充分信任,他们就会认为双方能够达到平等互利的目的,所以不必过分拘泥于细节。

《日本的商业与社会》一书曾做过这样的描述:“他们很少对合同细节进行争论和商业谈判上的拖延,但它往往是获得相互信任的一个过程,而不设法以合同的细节来保证双方的权益受到意外的伤害。信任一旦建立后,双方珍视这种得之不易的关系。在这种基础上双方结成真正意义上的互惠、互利、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伙伴。”

日本人认为,合同上的字可以按照情况的变化而更改,他们看重的是对合同的理解,而不是合同上的字眼。事实上,在与日本商人签订的合同的结尾,一般都有可作修改的规定。日本人一旦认为合同或协议“基础”不牢靠,他们会毫不客气地终止合同、协议。

下面是一个犹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的典型例子:有一位出口商A与犹太商人B签订了10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A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B拒绝收货。出口商A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犹太商人B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出口商A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B10万多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此事看来似乎是犹太商人太不通情理,多给他货物也不要。

事实不是那么简单。因为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犹太人可以说是“契约之民”。犹太人生意经的“精羹在于合同”。他们一旦签订合同,不管发生任何困难,也绝不毁约。当然他们也要求签约对方严格履行合同,不容许对合同有不严谨和宽容。

犹太人对合同的如此重视,与犹太人信奉犹太教有关。犹太教有“契约之宗教”的称誉,旧约全书就被当做“神与以色列人的签约”。犹太教认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神签订了存在的契约之缘。”犹太人相信此说,所以犹太人不毁约,一切买卖只笃信合同。相反,谁不履行合同,就会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绝不会允许的,一定会严格追究责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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