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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特殊教育儿童(第1页)

第二节特殊教育儿童

一、特殊教育儿童的定义

对特殊教育对象——特殊儿童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类对人权、民主、公平的认识而不断发展的。

对特殊儿童的认识,一般来说,主要经历了从“残疾儿童”到“特殊儿童”,从“特殊儿童”到“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这样两个主要的阶段。

随着特殊教育对象由残疾儿童、特殊儿童,到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范围不断扩大。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概念的提出,超出了传统的以医学和病理学为基础的残疾分类、诊断,从教育的视角审视儿童需要,用“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取代了“残疾儿童”与“特殊儿童”,将意味着每个儿童都有可能在某个发展阶段遭遇学习困难而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超出了“残疾”范畴,而面向更加复杂多样的学习困难儿童。甚至有人提出“人人都有特殊需要,人人都需要特殊教育”的特殊教育观,将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特殊教育对象的不断扩大,使得特殊教育不仅是特殊学校的责任,也将是普通学校的责任。这不仅使狭义的残疾人教育走向真正广义的特殊教育,也使特殊教育成为普通学校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这不仅为世界特殊教育与全纳教育提供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思想基础,而且也为我国特殊教育与随班就读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从特殊教育的现状来看,在理论研究上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但在实践中,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主要还局限在狭义的特殊儿童对象上。

特殊儿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可表现在智力、感官能力、情绪和行为发展或言语等方面,它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狭义的特殊儿童是指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即残疾儿童。关于特殊儿童的概念,在我国主要是学术理论上讨论的问题,在各种法律文本中没有关于“特殊儿童”的定义或规定,而只有“残疾儿童”或“残疾儿童、少年”或“残疾人”的提法。因此,我国的特殊儿童主要是指残疾儿童。

要理解特殊儿童的定义,就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对特殊儿童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在范围方面,将特殊儿童的范围无限扩大,甚至扩大到所有具有特殊需要的人,存在“泛化”的现象。在理论上讨论特殊儿童,“显著差异”和“特殊性”是两个关键性问题。

显著差异“量”标准是多少,这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知道,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标准应该是变化的。显著差异又分为群体间显著差异、个体间显著差异、个体内显著差异。正是因为特殊儿童之间的差异显著,异质性比较明显,所以在教育中需要实施个别化教学策略。

特殊儿童的“特殊性”在于其自身显现出来的个体差异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在统计学的意义上,疏离于一般的常模范围之外,体现了一种“异常”

的特性,或“非典型”特征。由于特殊儿童的“特殊性”,所以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时,除了使用一般的教育措施之外,还需要经过特别设计的教育内容、方法和手段。

二、特殊教育儿童的分类

特殊教育,可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分类。从受教育者的年龄和接受特殊教育的时间来看,可分为早期教育、青少年教育和成年教育;从接受特殊教育与训练的场所来看,可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从受教育与训练的内容上看,可分为生活教育与训练、文化知识教育与训练和职业教育与训练;从受教育的水平来看,可分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但是,在特殊教育中,人们更多地采用直接分类法,即根据各类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进行概念性的和操作性的分类。

由于人们从教育、医学、文化等不同的方面来界定和描述不同类型的特殊儿童,有些概念和术语采用的清晰度是不够明确的。例如,对听力障碍儿童来讲,教育上的定义最关注的是听障和所需要的特殊教育服务之间的关系,医学所关注的是听觉损伤程度,而文化上关注的是聋人个体对共同文化的认同方式。在如何用语言来描述聋和重听人群上,也没有达成共识。一些人喜欢把障碍放在首位的方式来表述。目前,更多的是主张以人为先的提法,即把人放在首位的方式来表述不同类型的特殊人群。而我国特殊教育界通用的方法,是综合采用统计标准、医学标准和社会常模标准,将特殊儿童分成三大类:残疾儿、问题儿童、超常儿童,并将前两类特殊儿童通称为障碍儿童。

(一)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是特殊教育的主要对象。目前,我国的特殊教育主要是针对残疾儿童的教育而言的。换言之,狭义的特殊教育也指残疾儿童的教育。根据伤残的部位或造成的缺陷不同,残疾儿童又可以划分为感官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语言残疾儿童、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智力障碍儿童五大类。其中,感官残疾儿童和智力障碍儿童(智障者)是我国当前特殊教育的主要对象,他们在残疾儿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1。感官残疾儿童

人的感觉器官有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运动觉和触觉器官。感官残疾儿童主要是指视觉障碍儿童和听力障碍儿童。

(1)视觉障碍儿童。视觉障碍儿童是指盲童与弱视儿童。他们由于丧失视力或视力严重不足,而需要接受特殊的教育与训练。许多国家对残疾人所做的调查表明,盲童数量仅占学龄儿童总数的0。06%~0。1%。

(2)听力障碍儿童。听力障碍儿童是指聋童与重听儿童。这类儿童由于听力完全丧失或听力不足,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与训练。由于说话需要听觉的调整,所以聋童常伴随语言障碍。经调查表明,听力障碍儿童约占学龄儿童的0。16%。在讨论听力障碍儿童的问题时,多直接采用聋和重听及相应的聋校、聋教、聋人文化、聋人社团等术语,大多数教育者和聋人个体都认为这些术语是最为合适的术语。当与听力障碍学生交往时,应记住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和个人偏好都是不同的。

(3)聋—盲双残儿童。聋—盲双残儿童是指听觉与视觉双重感官残疾的儿童,这种儿童极少。

2。肢体残疾儿童

肢体残疾儿童是指那些因肢体残缺、肌肉萎缩、神经麻痹症等原因所造成的有明显的肢体运动障碍的儿童。造成肢体残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脑神经和脊髓神经的损伤所致,如脑中枢麻痹性瘫痪、脊椎裂等;也有的是幼年期严重的营养不良所致;还有的是因意外事故,如车祸等外伤所致。肢体伤残儿童面临的主要困难是抓握、坐立、行走等运动障碍。

因此,他们需要给予特殊的教育和训练。肢体残疾常和病残交织在一起或者互为因果。

3。语言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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