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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聋校课程设置(第1页)

第二节聋校课程设置

一、聋校课程设置的理论基础

(一)个性本质的科学学说

从听障学生教育目标看,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就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根据听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教育教学的可能性,使听障学生得到个性的全面和充分的发展。这是聋校课程设置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

个性的实质是社会的,它“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卡尔·马克思,1843)。所谓“社会特质”又是什么呢?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卡尔·马克思,1843)。这是全面发展目标的精髓。我们不应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当成教条,而应当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个性的形成是个体在生物因素(遗传)的自然前提条件下,社会因素起决定作用。社会因素包括意识形态(哲学、政治、道德、法律、艺术等)、社会心理(社会的舆论、风气、情绪与行为习惯等)、自然科学思想三个方面。

社会因素在个性形成中的决定作用主要是通过教育实现的。意识形态、社会心理与自然科学思想也都是通过教育培养和传授的(绝大多数内容)。

教育对于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的个性形成,更具决定作用。有的学者指出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生物因素障碍的影响,一些天生的聋哑人可以借助手势看懂或听懂别人的言语,并且能按照别人的要求去做一些相应的活动或操作一些复杂的机器。这表明他们的思维是以手势语为工具来进行的。但是,由于他们失去口头言语和接受正常语言刺激的能力,所以他们的思维只能是动作思维和具体形象思维,即使有些抽象思维能力,也是极其简单而又十分粗糙的。

这里所说“天生的聋哑人”,实际上是指先天性的没有一点听力的聋哑人。

对于这种人,经过教育、训练,也能使他发展动作思维和具体形象思维,以及粗糙的抽象思维,当然动作技能是更能熟练掌握的。这就是教育的决定作用。至于说有残余听力的、学语之后中途丧失听力的儿童,经过教育其抽象思维的发展要比先天全聋的儿童好得多,甚至有质的差别。

(二)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沟通方式对课程的影响在基础教育阶段,聋校课程设置与普通教育学校课程的总体框架相近,但因学生听力语言障碍,他们思维和语言沟通方式特殊。聋生之间沟通多使用手势语,但他们又与普通人同生活在有声世界中,需要与普通人交流思想和感情,因此,必须学习普通人的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聋校的语文学科是工具学科、基础学科。从教学手段讲,聋教育史上,一向有手语法和口语法孰优孰劣之争。我国聋校教学实践证明纯口语教学法行不通,而手语本身所表达的概念含混,它缺乏概括性和抽象性。从手语教学获得的感知表象朦胧易忘,造成聋生语句颠倒,语法错乱。而有声语言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聋生掌握有声语言是克服由于生理缺陷所造成孤陋寡闻的处境而参与社会活动的有力工具。语言是思维的外壳,因此,在教学中必须以口语和书面语为主导,合理运用指示语、手势语作辅助手段。发展聋生的口头语言,提高聋生书面语言的表达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聋校语文学科设置要比普通学校语文学科设置分化精细,任务繁重,教学过程更复杂。

例如,为使初入学的儿童尽快掌握生活中的常用词语,创造顺利教学的交际条件,而开设语文初步课;为了训练聋童的发音器官、发音和说话技巧,必须开设语言技能课。而在作文教学中,又分为叙述和作文两个阶段。叙述是从写句子到作文的过渡。

综上所述,语文学科的细目设置均受听力残疾儿童语言特殊的沟通方式的影响。聋校课程计划中,语文课将语文初步、语言技能纳入语言训练课。

强调进行听力训练、听话训练、发音器官训练、语言技能训练。突出了对重听学生听力语言训练,这是非常必要的。而对听力损失程度严重的学生则加强视力训练、看话训练,借看话和书面语形成语言能力。更科学地提出因材施教、分类教学、个别辅导教学方法。加强了对听力残疾学生听话说话能力的培养。课程计划在语文学科中增设了语言训练课。

二、聋校课程设置的原则

(一)三个面向和全面发展的原则实施聋校课程计划是为了培养下一个世纪的合格公民。课程计划要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思想,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以全面提高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质量。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切实加强德育,加强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根据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社会需要合理安排课程。注意教学要求和课业负担适当;注意城乡差异。

(二)优化课程结构的原则

第一,聋校课程计划几经演变,日趋完善和科学。首先是课程的总体结构改变了过去单一的学科课程为主体的模式,变为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相结合的模式。第二,优化课程结构要求文化基础学科与劳动技术学科与体育学科合理设置,加强德育学科。第三,课程设置突出聋教育的特点。优化课程结构,强调对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缺陷、心理缺陷进行矫正和补偿,设置语言训练以及个别矫正课。第四,课程设置的灵活性。适当扩大地方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将课程分为国家设置课程和地方课程两个层次。国家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体现基础教育的统一要求和不分地区、民族差异的听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的内容。地方课程主要适应地区与民族差异开设选修课程,另一方面是在高年级(八年级、九年级)适应学生升学与就业不同而分流的需要。地方有权进行适当的课程调整,这样可以充分体现教育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精神,发挥地方办学积极性,课程结构优化,便于发挥课程计划所设课程的整体功能,从而使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得到全面发展。

(三)社会需要和受教育者个性发展统一的原则教育目的决定课程设置。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目的与普通儿童教育目的一样,是社会本位与受教育对象个性本位的统一。这一点必然体现在课程设置上。听力语言残疾教育课程在体现社会需求,一方面表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课程的制约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劳动技术与职业教育学科受地方经济发展特点的制约上。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课程体现受教育者个性发展需求上,主要体现在课程要受听力残疾儿童、少年身心特点的制约。

聋校语文学科、律动学科、助听器的使用等学科和活动的设置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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