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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以高额回报集资属于集资诈骗(第1页)

36以高额回报集资属于集资诈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情】

2003年5月至8月,李某伙同熊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任总经理助理及业务经理。他们虚构事实,以投资教育基金获取高额回报60%等为诱饵,骗取客户信任到该公司进行教育基金投资,共骗得文某等21人合计人民币383490元,把所骗资金用来炒股或者挥霍,所剩无几。

【点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①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②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④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的高回报率的。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本案李某和熊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教育投资有高额利息回报的事实,骗取公众信任并缴纳投资款项从而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并把集资款用于炒股和挥霍,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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