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假经营高利转贷,真牟利刑法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案情】
刘某与陈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于1997年1月至2001年3月,先后6次以公司名义与县糖厂签订购销白糖协议书,尔后,违反国家规定从交通银行套取信贷资金1300万元,并以定金名义投入县糖厂使用,先后按18‰、22‰、14‰、13‰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从中收取利息牟利,一共收取利息127722754万元,以其中35969275万元支付银行利息后,实际获利91753489万元。该公司从县糖厂获利后,采用个人自带汇票、自提现金和汇入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的手段,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账号转款,逃避银行对其收入资金的监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002年12月2日,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和刘某、陈某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729363235万元人民币、刘某有期徒刑3年、陈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没收该公司非法所得91285199万元,上缴国库。
【点评】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反我国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不法行为。
本案刘某、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交通银行的信贷资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