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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授权充分信任张居正则反腐倡廉(第1页)

皇帝授权充分信任张居正则反腐倡廉

万历元年(1573年)十一月,张居正上奏上疏请行请求批准考试法,明神宗准了他的奏章批准了他的请求。

对官吏政绩进行考核,是明代早已流行的制度是明代很风行的制度。按明制,京官每六年考察一次,叫做“京察”,地方官每三年考察一次,叫做“大计”。但是在官风败坏但是在吏治败坏,法令不行的条件下,这些制度不是成为形式这些制度或者流于形式,或者就是成为官员们争权夺利的工具。孕牖正目睹了官场中的丑剧和官吏们的不法行为,深刻体会到对官员进行考查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不仅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考察,而且对其所办的每一件事都要规定完成期限,进行考成。即所谓“立限考事”、“以事责人”。这是一个张居正主张考察的显著的特点这是张居正考成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张居正考成法的具体内容,正如他给皇上的奏疏中所讲的就象他给皇上的奏章一样,最主要最首要的有以下两条:第一,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属官员应办的事情规定完成期限规定各官员完成事情的期限,并分别登记在三个账簿上,一本由部、院留作底册,一本送六科,1本呈内阁。第二,六部和都察院进行帐薄登记按照账簿登记,对下属官员所办理事情对所属官员承办的每件事情,逐月进行检查,完成一件,注销一二件,如若没有按期完成,必须如实上报必须如实申报,否则以违罪论处;六科亦根据账簿登记,稽查六部的执行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并且对不遵从规定的进行处罚并对违限事例进行议处;内阁同样亦根据账簿登记,检查对六科的稽查工作进行检查。这样,六部和都察院检查所属官员,六科稽查六部,内阁监督六科,层层检查,内阁总其成,内阁成为一个权利很大的政治中枢内阁遂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中枢,这便是张居正的主张的政治体系这就是张居正的统治体系,也是张居正对明代吏制的一大改革。

明代的内阁,创建于永乐初年。洪武十三年(1355年),明太祖朱元璋废除将丞相制度废除后,丞相的权利就分给了六部丞相之权遂分归六部。这样,由六部向皇上交代有关事宜六部都直接对皇帝负责。明成祖即位后,为适应处理繁多的朝政的需要,起用了一批官位比较低的官员任用一批品级较低的文职官员,于午门外文渊阁值班,参与机务,始有内阁之称。这时的晦阁还仅仅是辅助皇上处理政务而已仅仅是协助皇帝处理政的秘书厅,权力极小。直到仁宗和宣宗时期(1425—1435),内阁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壮大了内阁的权力才逐渐大起来。内阁的第一把手即首辅大学士,叫内阁首辅,相当于丞相。但由内阁和闪阁首辅直接控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的制度,则是张居正改革的成果。

六科是明朝初年设立明初设置的政攻治机构。明代的国家政务由分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组成,各部均设尚书、左右侍郎。明初于六部之外,又设置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均设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给事中等官。六科对六部有封驳、纠劾之权,是六部的监察机关。张居正以六科将六部控制住用六科控制六部,这是明代的“祖宗成宪”,但用内阁来控制六科,却是他自己的创意则是他的创举和变革。张居正的统治体系,也是在这样的一个政治变革之上慢慢壮大起来的正是在这个变革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他之所以能够令行禁止,成为名副其实的权相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权相”,这便是他的组织保证其组织保证即在于此。张居正当政期间所推行实施的各项改革,都是一这个组织为中心进行实施的都是通过这个组织系统贯彻执行的。张居正加强中央集权的主张和措施,实质上就是加强内阁的统治权力,是内阁成为具有很高发言权的政治权利部门使内阁成为发号施令的指挥中心。

由于政务长期一蹶不振对久已虚弱的朝政来说,考成法的颁布实施恰如一股春风,催发了那些枯枝朽叶,文武百官,九卿科道,均为之一振,都小心对待,不敢怠慢惟,恐半点差错不敢有丝毫大意,均小心翼翼,唯恐有半分差池。各部、院均认真仔细地执行考成法,对于尚且没有完成的事件对未按立限完成的违限事件,稽查的处罚极为严格。如万历三年(1575年)正月,查出各省抚按官属下竟有273件差事没有完成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73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都因为未完成事件太多被停了俸禄都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被停俸三月。万历四年(1576年),朝廷规定,地方管不能都征够九成的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者,一律处罚。同年十二月,据户科给事中奏报,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的官员,山东有17名,河南2名;受革职处分的,山东2名,河南9名。运用考成法来整顿赋税,很快改变了措欠粮食的现状迅速改变了拖欠税粮的状况,做到了民不加赋而上用足。

由于考成法赏罚分明,随事考成,各官员办事的效率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因而使官员们办事的效率大大提高了,整个明朝政府自上而下,如同一台流水线作业的机器,各项工作稳定而有序地进行着。

通过立限考成,将职守明确到每个官员使每个官员都有了明确的职守,如此便极大的方便了管理这样管理起来自然方便多了。张居正以推行实施考成法为中心,决心使腐败到极点的吏治得以整顿,终于改变了腐败的官风使朝廷上下焕然一新使腐败之风得以改变。

张居正依据立限考成的三本账,对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严格控制严格控制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计”之年,张居正便强调,要把那些秉公办事、实心为民的官员列为上考,将那些阿谀奉承投机取巧把那些专靠花言巧语骗取信任的官员列为下考,对于那些吃粮不管事的冗官,尽行裁革。万历八年(1580年),张居正下令撤去了苏松地区擅自添设的管粮参政,并且命令吏部查实各部官员人数并责成吏部检查各省添设官员人数,核实上报。万历九年(1581年),一次性裁掉繁重冗员一次裁革冗员(闲散官员)169名。在他当政期间,裁革的冗员约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三。与此同时,张居正又广招人才又广泛搜罗人才,把那些拥护改革、政绩卓著的官员,提拔上来,委以重任,信而用之。万历四年(1576年)十月,万历帝审阅听取了关于有关山东昌邑知县孙凤鸣贪赃枉法的报告后,问张居正:孙凤鸣是一个进士出身的孙凤鸣进士出身,怎么敢如此胆大妄为为何这样放肆呢?张居正说:“孙凤鸣恰恰是凭借这样一个出身正是凭借他进士出身的资历,才敢这样放肆。我们以后用人要看他有无真才实干而不是凭他的资力等等一些虚假的东西以后我们用人,应当视其才干,不必问其资历。”皇帝赞同了他的意见。这样,张居正以圣旨作依据,将论资排辈的观念彻底打碎彻底打破了论资排辈的传统偏见,不拘出身和资历,重用人才大胆起用人才。他主张用人时要“论其才,考其素”,要同时考察才能和品质即对才能和品德进行全面考察。同时,他又注意到各人的长短不同他又注意到每个人的长处和短处,用其所长,避其所短,被他选中的文武官员都在改革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对于因工作政绩而被赏罚的官员,无论是升迂或是被革职,他们都是心服口服的,因为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可是对于朝廷上下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问题,却很难平定是非却很难判断是非,尤其是难以公平处理。有些官员大量侵吞国家财产、欺压百姓,但因政绩突出,甚至还会被升迁。面对此种现象,他觉得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张居正觉得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制订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打败这股不正之风彻底打击这股腐败风。

驿递新规颁发后,混乱不堪的驿站迅速得到大大改观,许多人立刻收敛了自己的行为,不敢再滥用职权,随便勒素驿站财物了违法强索驿站财物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官员却不以为然,依然我行我素,滥用驿站车马,万历五年(1577年)正月,张居正开始对违制违规使用驿站的官员进行严惩,处罚了不少违纪官员。据《明实录》和《国榷》记载,万历八年(1580年)五至十二月八个月中,违制使用驿站受处罚者达30人之多。这些人其中被革职者7人,降6级者11人,降3级者8人,降1级者3人,降职者1人。张居正的弟弟张居敬是张居正的弟弟,由京回乡,保定巡抚主动发给勘合使用驿站,张居正得知后,除令其弟交回勘合外,严厉批评了保定巡抚又对保定巡抚进行了严厉批评。

这样,经过张居正整顿的整治,改变了长期以来无法改变的滥发勘合、滥用驿站的混乱状态。不仅改变了这种混乱状态还节省了大量的开支既保证了军国要务的畅通,又节省了大量开支。

张居正在整顿吏治过程中,张居正针对法纪废弛,君令无威的状况,把执法与尊君联系起来,以伸张法纪为中心进行整顿。辽王朱宪炜原是比如他的少年朋友辽王朱宪炜,他朱宪炸长大后在江陵一带横行不法,民愤极大引起很大民愤,地方官无人敢过问地方官员没有人敢管此事。朝廷派人去调查,由于他百般阻挠,公开抗拒,就连调查人员也不敢如实禀告致使调查人员不敢如实报告他的不法行为。张居正得知后,毅然亲自抓这个案子,他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毫不心慈手软,将朱宪嫦废为庶人,终于为江陵除了一霸。当时,权势极大的太监冯保的侄子冯保宁,也凭借其叔父的权势,狐假虎威,横行不法,鱼肉乡里,醉打衙门官吏,触犯了朝廷法律严重触犯刑律。张居正一面派人向冯保说明情况便派人跟冯保说明情况,并一面将冯邦宁杖打四十,革职待罪。由于他雷厉风行地伸张法纪,很好的制止了许多不法行为有力地抑制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了朝廷的安定团结,使得官员的清正廉洁,人民群众也能安居乐业,过着和平安宁的生活。

在此之后张居正由军事、政治着手改革后,逐渐向经济方面推广。

明中叶以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和吏治的腐败,豪强地主与衙门吏胥相勾结,大量隐瞒土地,逃避税粮,无名征求,多如牛毛,致使民力殚竭,不得安生。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已经到了非革弊整治的时候了。

大学士张四维和吕调阳纷纷向张居正提出建议反映,要求立即改革赋役,兴利除弊,并推荐了“一条鞭法”。

所谓一条鞭法早就有先例了,早在嘉靖年间就由部分有识之士在福建、江西等地开始实行了。最初由福建巡抚庞尚鹏提出。他主张把国赋、徭役及其他名目繁多的杂税、杂征、杂差统统合为一体,按照各家各户的具体境况重新核实编定,将有丁无粮的编为下户,有丁有粮的编为中户,粮多丁少和丁粮俱多的编为上户。在总数确定后,按照丁、粮比例,将所有赋役派到丁、粮里面,随同完纳。此即这便是“一条鞭法”。但是,到现在50多年过去了,,自那时起到现在50年来,朝中对此争论不休,各抒己见各陈利弊,以致政令屡行屡止,没有达成统一从来未成统一之策。

对“一条鞭法”,张居正不是始作俑者不是发明者。但他清楚地意识到看到此法于小民有利,且能稳妥地确保国库收入。在他入人阁之后,也曾几次支持过福建、江西一带的推行实施。但是这个法则就可以认为是最好的政策吗?但这一条鞭法是否就是改革赋役的最好办法呢?对此,他一则未考虑成熟,二则户部又无得力之人。他一向很自信他一向认为事在人为,再好的措施办法,只说不去做就是废话没人去执行,亦是空话。就在前不久,他看到户部奏请万历下诏,要追征田赋积欠,每年带征三成。虽然他知道这个法规有不当之处尽管他知道此法有些不妥,但想到一些殷实之户,确有爱拖欠赋税的顽习,拖久了也就不了了之,倒是穷家小户势单力薄,不敢违命。久拖久欠,不光国库收入不稳,且也是一笔糊涂账。所以他不得不只好票拟“准奏”。此诏一下,各地巡抚都抱怨农民赋重各地巡按便纷纷有疏,都说百姓负担太重,朝廷催科太急……由此他更坚定了从根本上改变赋役制度的决心,也从中看出了户部不力,少一个能做主的领导人缺乏一个明智有办法的领导。于是他对张四维和吕调阳说:“诸位提及条鞭之法使我颇受启发。变革赋役,居正只是痛感必要,心如火焚。至于具体做法,尚未成熟至于具体如何实施,还没有定论。不过,当务之急是尽快加强户部力量是当务之急。”

三人如此议论一番,认为户部总管天下钱粮,干系重大,须选一持重精明日善理财的人来管理户部。议来议去,张居正学得认为还是辽东巡抚张学颜比较合适。因为张学颜前不久曾上书,揭发辽东御史刘台贪污受贿,攻取豪夺,并且用非法的收入在家放田并以非法所得在家乡放贷买田,逃避赋税,鱼肉乡民。其文列论地方赋役诸多弊端,言简意赅,一针见血,分析透彻,是个难得的户部尚书的料。就这样,于是张居正开始写请予任命张学颜为户部尚书的奏疏。

上任后的户部尚书张学颜马不停蹄,到各地区调查深人各地调查研究,掌握了许多科派如毛,万民哀号的情况,回京后一一逐一向张居正作了汇报。他感叹道:“赋役之弊,确实是到了非实施不可的地步了确乎到了非变不可的地步了,学颜在辽东任上,虽也曾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里抑豪强,查田地,清溢额,减科派,但也只是杯水车薪,无济根本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现状。想宛平仅是小小一县之地,每年杂差乱征数之不尽,天下1100多县,又当何论?”

张居正默默地看着张学颜英姿勃发的神态,心中暗暗心里很是高兴。他庆幸选他做户部尚书实在是选对了。看他上任才十几天,便将户部情况了然于心,每日勤勉视事,又能体察下情且极善体察下情,必能成为自己得力的臂膀。于是他想再试试张学颜的能力如何尽管如此他还想试一下张的能力如何,遂就问道:“目前赋役之变,当以何者为要?”

“这……”张学颜停了片刻,见张居正对自己充满信任,也不推辞,便直截了当地说:“为今之计现在的办法,只有诏令天下行一条鞭法、宦官、军、民,据法奏来重处。'’他告诫百官,“清丈之事,实为百年旷举”,不应“革草了事”、必须“详审精核”,“务为一了百当”。这样清丈田亩工作终于冲破重重阻力,并逐渐在全国开始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万历九年(1581年)九月,山东清丈完毕,增地36万余顷,吏部对有嘉奖了有功官员进行了嘉奖;同年十二月,江西清丈完毕,增地6万余顷,巡抚、巡按等官12人受到嘉奖;同时,松江知府闰邦宁、池州知府郭四维、安庆知府叶梦雄、徽州掌印同知李好问,都因清丈田亩不得力、不认真,受到停俸戴罪管事处分。此后,各地都相继完成任务各省陆续清丈完毕,有关官员都根据在清丈中的功罪,分别给予嘉奖和降处。

这次清丈达到了预期的成功效果。仅据北京、山东、河南统计,清山隐占田亩就达50余万顷。至清丈完毕统计,全国田亩总数达到7013900余顷。由于扩大了摊派税粮的负担面,初步做到了“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

清丈田亩的告成为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创造了条件,户部尚书张学颜亲自起草的一条鞭法因为清丈田亩的告成终于到了可以全面推行实施的时候了。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实施一条鞭法。这个一条鞭法正如张学颜听说的,有许多好处,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赋役合并,化繁为简。其办法具体办法是统计各省、府、州、县田赋和徭役的总量总和以及土贡、方物等项征派,归之一总,统一征收。

第二,差役合并、役归于地。明代的差役征派主要有三种;按户征派的叫做里甲;按丁征派的叫做均徭,临时征派的叫做杂泛。仅从形式上分从征派形式来说,又有役差(即直接服役)和银差(即输银代役)的区分。一条鞭法规定,所有的徭役(包括里甲、均徭、杂泛)全部折成银两缴纳,取消撤销了扰民极大的役差征派;一条鞭法还规定,实行将银差摊人地亩,按亩征收。如有的“丁六粮四”(即将银差的十分之四摊入地亩征收),有的“丁四粮六”,有的“丁粮各半”等。

第三,田赋征银、官收官解。田赋征派,除漕粮交纳实物外,其余部分一概征银用银子代替。规定必须缴纳实物的漕粮,亦由民收民解(即押送),改为官收官解。明初实行粮长制,以纳万石田赋为一粮区,推其纳粮最多者为粮长,负责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称为民收民解。其后弊端丛生,遂于是改为将其改为官收官解。

一条鞭法的推行实施是与张居正创造考成法,整顿吏治、抑制豪强、清丈田亩密切配合的没有这些条件,一条鞭法就难以推行实施。可以说一条鞭法的推行实施是张居正改革最主要最首要的归宿。张居正推行实施一条鞭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整顿赋役、克服财政危机、稳定明朝的统治,但它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重大影响,却远远超越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张居正的主观愿望。

一条鞭法将一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减轻户丁征派,加重土地负担,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在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的明代是一个在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土地绝大部分在地主手里,户丁绝大多数在农民一边。土地摊派由把户丁银转转入人土地摊派,也就是由农民一边转移到了地主方面。当然,这样的转变并不能改变它的根本这种转移并没有改变剥削的实质,它只不过仅仅是由对劳动力的直接榨取转化为对地租的再分配罢了。国家加重对土地的征派,豪强地主千方百计地逃避这种征派,正是国家与地主之间瓜分地租再分配的斗争。但是,国家对于劳动力的管理放松了国家放松对于劳动力的直接控制,则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方便条件。再加上一般工商业者并不占有土地或很少占有土地,从而也就摆脱了繁重的征派。一条鞭法推行实施以后,商业资本向土地投资的现象大大减少,即或有余资亦不置田产。一条鞭法关于赋役折银缴纳的规定,即是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的反映,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它还正式肯定了白银在赋役征收中的法定地位。所有这些,都促进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以及社会的快速发展都是有助于资本主义萌芽和社会进步的。

一条鞭法从明中叶酝酿至万历年问通行全国,历时一个半世纪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几经周折,时断时续时行时停,最后定为国筇,很大程度上要不能不归功于张居正顺应历史潮流、因势利导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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