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资金使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是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资金担保。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50%,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性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可直接向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可免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登记单位。